7月3日,有媒體報道:刊登于今年6月28日《延安日報》、署名為中共延安市富縣縣委書記李某的文章《欲明人者先自明 欲正人者先正己》,與刊發(fā)于2015年5月14日新華社記者所寫的《新華時評:嚴以律己重在自重、自省、自律》雷同。算上標點符號,前者1566字,后者949字,其中雷同之處多達874字。于是,《欲》文被指涉嫌抄襲。
在仇官仇富仇小三情緒泛濫的背景下,我知道這是一條頗能吸引眼球的新聞,有關(guān)方面一定會第一時間給個說法。果然,7月4日,有報道稱:官方作出回應,涉嫌抄襲的文章由富縣縣委辦公室組織撰寫,李某本人并不知情。至于為何會以署名文章形式發(fā)表,李某本人也并不知情。
雖然有關(guān)報道中沒有點明“官方”究竟是哪級政府、哪個部門,但我還是認可這個回應。我個人認為,貴為縣委書記的李某,不可能為了一篇小文章,拿自己的聲譽甚至政治生命開玩笑。我仔細讀了上面提到的新華時評,那是當年開展“三嚴三實”教育時,新華社推出的系列評論之一,主要論述領(lǐng)導干部要嚴于律己。這樣的文章在當時的背景下影響是比較大的,縣委書記可以讀到,其他黨員領(lǐng)導干部同樣可以讀到。如此,還要頂風作案,豈不是自毀前程、自尋死路?所以縣委書記李某本人確實是不太可能掩耳盜鈴的。
然則,我又想不清了:富縣縣委辦公室為什么要撰寫一篇這樣的文章?為什么這樣一篇明顯抄襲的文章,能夠逃過《延安日報》社白班編輯、夜班編輯、值班總編一干人馬的法眼?
憑我三十年的新聞、文秘工作經(jīng)驗,我試著來還原一下文章出臺的前前后后:不知出于什么原因,今年上半年,《延安日報》社向延安市所屬各縣的縣委書記以及市直有關(guān)單位負責人約稿,要求每人撰寫一篇2000字左右的心得文章,并且要求在幾日內(nèi)交稿。富縣縣委書記李某當然接到了稿約(也可能像回應中說的“并不知情”),但他或公務在身或不擅長寫評論文章,于是將稿約批到了縣委辦公室,要求縣委辦公室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交稿??h委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接到書記指令后,大筆一揮,批給了某個文字秘書(這事與生活秘書無關(guān))。哪知文字秘書那段時間根本不在狀態(tài),并且也不擅長寫評論之類的文章。文字秘書真是急得如熱鍋上的螞蟻。眼看交稿日期就要到了,文字秘書突然靈光一現(xiàn),立即想到了百度,一搜,新華社記者的文章赫然印入眼簾。于是乎,偷梁、換柱,巧取、豪奪,書記的文章就大功告成了。只要稍微有點覺悟,文字秘書從準備巧取那一刻起,心就應該是砰砰跳的。他(她)應該非常清楚,將縣委書記的大名署在一篇抄襲來的文章上,一旦敗露,會是什么后果!但是,沒有時間了,寄希望于沒有人讀過兩年前的那篇文章吧,或者,即使讀過,也早忘記了。
真是讓文字秘書不幸而言中,不但縣委辦公室負責人沒看出破綻(縣委書記不知情,當然就不存在審定了),報社一干人馬也沒有發(fā)現(xiàn)什么不對的地方,或者發(fā)現(xiàn)了,甚至有點懷疑,認為師范學校畢業(yè)的縣委書記李某寫不出如此生動、深刻的文章,但也僅僅是懷疑而已。于是,《欲》文堂而皇之走向了讀者諸君,包括那位最先發(fā)現(xiàn)涉嫌抄襲的網(wǎng)友。
這就是我對《欲》文產(chǎn)生過程的還原。在文章究竟出自誰人之手上,我仍然相信只有這一種可能:由文字秘書撰寫,并且這個文字秘書最好還是“臨時工”。因為官方已經(jīng)回應:縣委書記李某對有關(guān)文章的一應事物并不知情。而文字秘書,即使借他一百個膽,也不敢自告奮勇抄襲一篇文章,偷偷地作為禮物送給書記大人的,那與其說是雅賄,倒不如說是毒藥哩。
不管我的還原合不合情理,也不管官方回應屬不屬實,縣委書記李某都是啞巴呷黃連,有苦說不出了。倘若上級有關(guān)部門還要依紀依規(guī)進行責任追究,那真是虧大了,腸子都該悔青嘍。
可這又怪誰呢?
黨的十八大以來,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不止一次強調(diào),領(lǐng)導干部要切實轉(zhuǎn)變作風,通俗講就是:公文包要親自提、茶杯要親自端、雨傘要親自打,一般的材料文章要親自寫,不能親自寫也要親自審。
遺憾的是,總有人把這些提醒、要求當耳邊風,時不時要鬧出點笑話來。
至于像富縣縣委書記李某一樣,手下人以自己的名義發(fā)了稿都“并不知情”,那更是滑天下之大稽了。
有關(guān)富縣縣委書記李某以及《欲》文,官方一定還會有,也必須有進一步的說法,我們拭目以待。(婁底市工商局 段漢中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