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月12日,雙峰縣紀委監(jiān)委印發(fā)了《嚴明疫情防控工作紀律“十個一律”》的通知,以嚴格紀律保障防疫工作部署全面落實。
一是凡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、市、縣關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力,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的,一律先停職或免職,并從嚴追責問責。涉嫌違法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。
二是凡是搞形式主義,以文件落實文件、以會議落實會議,響應不迅速、措施不扎實、處置不果斷,甚至慢作為、不作為、亂作為的,一律先停職或免職,并從嚴追責問責。涉嫌違法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。
三是凡是瞞報、謊報、不及時報告本人及家屬疫情相關情況的,一律先停職或免職,并從嚴追責問責。涉嫌違法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。
四是凡是不執(zhí)行、不配合疫情檢測、防控、排查和隔離觀察等管控措施的,一律先停職或免職,并從嚴追責問責。涉嫌違法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。
五是凡是組織和參加聚會、聚餐、打牌、補課、講座,以及操辦婚喪喜慶等明令禁止的聚集性活動,一律先停職或免職,并從嚴追責問責。涉嫌違法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。
凡是管轄范圍內(nèi)發(fā)生明令禁止的聚集性活動,督查發(fā)現(xiàn)一例,追究所在村(居)主要負責人的責任,發(fā)現(xiàn)兩例及以上的,追究所在鄉(xiāng)鎮(zhèn)(街道)主要負責人的責任。
六是凡是遲報、漏報、瞞報、謊報疫情及疫情防控重要信息,弄虛作假、欺上瞞下的,一律先停職或免職,并從嚴追責問責。涉嫌違法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。
七是凡是制造、散布、傳播謠言,擅自公布未經(jīng)批準的信息,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,一律先停職或免職,并從嚴追責問責。涉嫌違法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。
八是凡是督查不力、擅離職守、臨危退縮、推諉扯皮、消極應對的,一律先停職或免職,并從嚴追責問責。涉嫌違法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。
九是凡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,違反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、濫用職權、謀取私利,貪污侵占、截留挪用防控專項資金及防護物資的,一律先停職或免職,并從嚴追責問責。涉嫌職務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。
十是凡是在防控工作中,漠視、損害群眾利益,欺瞞哄騙群眾或失職瀆職,造成群眾人身和財產(chǎn)損失的,一律先停職或免職,并從嚴追責問責。涉嫌職務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。(雙峰縣紀委監(jiān)委宣傳部 胡錫德)